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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7日,住建部公布了对济宁地区多个棚户改造及新民居项目使用“瘦身钢筋”的处罚公告。
邹城市冯集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济宁市任城区吴庄棚户区改造项目、邹城市田园伟业项目、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四个项目的六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均被处以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刘某: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冯集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邹城市冯集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不到位,未发现施工单位外出加工、偷运“瘦身钢筋”的行为,隐蔽工程验收不严,负监理责任。
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常某某:
济宁市任城区吴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任城区吴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职尽责,对“瘦身钢筋”问题失察,对监理单位失察失职行为负监理责任。
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范某: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田园伟业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邹城市田园伟业项目3#、5#、7#、8#、9#楼及地下车库总监理工程师,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擅自场外加工、使用“瘦身钢筋”的行为不予制止,负监理责任。
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高某:
邹城市田园伟业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邹城市田园伟业项目1#、2#、4#、6#楼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施工单位擅自场外加工、使用“瘦身钢筋”的行为知情但严重不履职,未予以制止,造成较大损失,负主要监理责任。
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乔某:
济宁市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5#-10#楼总监理工程师,严重不履职,对施工单位擅自场外加工、使用“瘦身钢筋”及降低钢筋型号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未参与工程分部验收,造成较大损失,负主要监理责任。
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高某某:
济宁市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1#-4#楼总监理工程师,严重不履职,对施工单位擅自场外加工、使用“瘦身钢筋”及降低钢筋型号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未参与工程分部验收,造成较大损失,负主要监理责任。
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正规的钢筋直径有6毫米、8毫米和10毫米等不同规格,瘦身钢筋加工点一般会将10毫米的钢筋瘦成9.3至9.5毫米,8毫米的瘦成7.3至7.5毫米,6毫米的瘦成5.5毫米。
瘦身钢筋是指将正常钢筋拉长的不安全钢筋,目的是减少建设成本,钢筋被拉长之后原本延伸性遭到破坏,突破拉伸安全极限,一旦发生地震,建筑物容易垮塌。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2015年3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认清责任发挥作用,认真做好现场监理工作能控制好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保护好人民和国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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