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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9〕8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建村〔2019〕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新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能力提升为核心,支持抗震设防不达标农房增加抗震措施,逐步扭转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性能差、在地震中易造成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局面,进一步提高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如期完成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房抗震改造试点任务,不断提高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能力。各地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镇、村的农房抗震改造试点任务,可适当向改造任务重的村集中安排,推进整村农房抗震水平提升。
三、改造试点对象标准和确定程序
(一)改造试点对象标准。
我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对象是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仅有一套住房并经鉴定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农户,优先支持抗震设防烈度8度地区以及农村低收入群体实施改造,在此基础上,可将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对象适当扩大到抗震设防烈度7度地区。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住房的农户(含2019年以来新开工建设的农户),可按程序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试点范围。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改造试点范围:一是已完成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二是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或已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农户;三是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各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或依据其细化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的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确定。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20g时为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0.10g时为抗震设防烈度7度区。
(二)确定程序。
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对象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农房抗震鉴定、乡镇审核汇总、县级审批的程序,改造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公示。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可在本地级市范围内对改造任务进行调整,及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和按程序增补符合条件的农户。
1.申请。改造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并提供户籍、原房屋照片等材料。
2.评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属于唯一和长期自住、是否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申请的农户说明理由。
3.抗震鉴定。拟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拆除重建的,无须对原房屋进行抗震鉴定。拟加固改造的农房,鉴定为“部分具备抗震措施”或“完全不具备抗震措施”可纳入改造范围。符合以下几类情形之一的农房可直接鉴定为“部分具备抗震措施”或“完全不具备抗震措施”:一是已鉴定为危房或严重损坏房的;二是一层及两层生土承重结构(含泥砖房)、砖木混杂结构、简易结构房屋;三是建成超过40年的农房。对需要鉴定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组织技术力量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为农户提供抗震鉴定服务,明确房屋抗震薄弱环节,并逐户填写《农房抗震初步鉴定表》(附件2)。
4.审核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应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户,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改造方式为拆除重建的,还要按照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程序报批。
四、抗震改造方式和建设标准
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进行改造,改造房屋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等有关要求。农房抗震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支持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重建农房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技术导则规定选址、设计和施工。选址应尽量避开抗震不利和抗震危险地段。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可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重建农房要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满足隔热通风要求,并具备无害化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居住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和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异址新建的农户,原有农房必须拆除,原宅基地须按照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加固改造应依据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改造技术方案实施,加固改造方案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技术导则规定,改造后房屋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禁止利用抗震改造补助资金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抗震水平无关的改造行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指导农户实施改造。
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方可承担农房抗震改造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或返修责任。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乡镇建设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协调社会专业机构提供农房抗震鉴定和加固改造服务,加强对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村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印发农房抗震加固关键环节和施工要点宣传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农房抗震改造的指导和审查,在抗震改造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特别是加强隐蔽部位的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六、严格做好抗震改造验收
农房抗震改造项目完工后,加固改造或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新建农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指导农户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设计、施工(农村建筑工匠)等有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对改造后的农房是否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做出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附件3)。验收后15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将验收表等材料报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统建的或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新建农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各地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验收备案。
七、规范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
执行先验收,后补助的资金拨付制度。农房抗震改造项目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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