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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为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渠道,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发的“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于日前上线试运行,以发动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参与安全生产共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社会公众可通过该系统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快速举报,并实时查询举报办理进度。举报信息经调查属实的,将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在应急管理部官网设有社会公众举报系统入口,网址为:
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
应急管理部目前已同步建立举报受理查处、举报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全力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有渠道、过程有保障、查实有奖励。
一、举报受理范围
以下行业领域: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其他安全生产举报
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明确应急管理部的任务,关于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水上运输(包含海上)、渔业船舶、民航、铁路、民用爆炸物品、电力能源及污染防治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请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三、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匿名举报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核查属实后将难以发放奖励。
四、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3.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收的。
五、权益保障
系统管理和举报件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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