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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工程质量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本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提升工程质量预控能力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8〕28号)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工程质量风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后果严重性的组合。按照引起工程质量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及较低风险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二)风险分级管控是指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控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应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风险识别是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
2.风险分析是理解风险性质,确定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性等级的过程。
3.风险评价是判定风险大小,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
4.风险管控是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明确对策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管理过程。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均应按本通知执行。保险公司实施工程质量风险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二、工程质量风险识别
各参建单位应参照《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建质函〔2018〕28号)、《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质〔2018〕95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对施工过程中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质量事故风险类型进行识别。
三、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内容
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应确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牵头部门和分管领导,明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职责、目标与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内,是项目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一)建设单位质量风险防控工作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风险管控的标准、要求、责任和义务,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风险管控制度、工程开工前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人员技术交底情况,现场材料、设备器材、机械的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等。
3.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风险建设全过程进行科学、系统评估,定期对项目的风险管控实施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实体质量缺陷以及存在的质量风险等进行定期评价,并提出质量风险分析、防控措施及对策,从而及时调整风险源等级、清单和管控措施。
(二)施工单位风险防控工作
1.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统筹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职能部门的工程质量风险职责,建立考核奖惩、全员培训等工作机制;建立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判别清单库,编制项目工程质量风险源识别清单,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各环节中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采取技术、管理、应急等措施,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3.项目部应执行企业工程质量风险各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各部门、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组织实施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制定管控措施,编制项目部工程质量风险识别清单,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技术交底工作,并落实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管控措施。
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明显位置设置风险公告栏,公告主要质量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
(三)监理单位风险防控工作
1.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建立风险管控相关监理制度,将风险管控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监理单位项目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审查施工单位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措施制定等相关资料,采取现场巡查、旁站监理、审核查验等方式,检查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项目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源施工期间,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3.发现施工单位未能有效识别风险、风险评估有误、管控措施不当或者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做好相关风险识别工作,识别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风险,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工程质量风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意见建议和具体措施,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施工阶段工程质量风险控制的相关依据,应制定质量风险预警控制指标,明确监控检测要求,并跟踪检查实施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指导、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措施,检查实施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四、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统筹、协调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多种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风险,有效防范质量事故发生。对一般、较低风险,可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
(二)各参建单位不落实本通知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应进一步采取约谈、记录不规范行为等行政措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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