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5 16:38 来源:住建小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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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升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施工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充分发挥智慧工地协同监管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13号)、《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水平安全生产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安〔202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智慧工地建设、应用及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称智慧工地是指综合采用各类信息技术,围绕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方法、环境等施工现场关键要素,具备信息实时采集、互通共享、工作协同、智能决策分析、风险预控等功能的数字化施工管理模式。

  智慧工地建设、应用及评价遵循政府引领、市场主导、统筹规划、务求实效的原则,参照广州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智慧工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开展。

  智慧工地评价分为“过程应用评价”和“最终结果评价”。智慧工地评价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二、职责分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智慧工地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和各区(空港委)住建部门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应用及评价工作。

  各区(空港委)住建部门和市安监站、市质监站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辖项目智慧工地的建设、应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智慧工地评价的初审。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负责开发、维护广州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智慧工地平台”),制定相关数据标准。

  广州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建立智慧工地专家库,协助组织开展智慧工地的评价复审。

  建设单位对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负首要责任,应发挥牵头作用、保障建设资金、健全管理机制,组织各参建单位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新开工项目,宜在概算编制时单列智慧工地建设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已开工仍在建的项目,具备智慧工地建设条件的,可在暂列金或预备费中开支智慧工地建设费用。

  三、智慧工地建设与评价

  (一)建设范围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未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均应按本办法要求建设智慧工地。其中,工程造价大于5亿元或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建设一星级智慧工地,工程造价大于10亿元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建设二星级智慧工地,鼓励工程造价大于20亿元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三星级智慧工地。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开展智慧工地建设相关工作。

  (二)市智慧工地平台使用和对接。

  各项目参建单位可通过市智慧工地平台,进行《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详见附件)上报、智慧工地评价申请、智慧工地电子证书挂牌、智慧工地信息采集与监督协同等工作,查看在建项目的实时数据信息,开展协同工作和项目管理。有条件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需要,自建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在建项目集成管理、实时协同等功能,并通过政企互联信息交换方式与智慧工地监管平台进行有效对接。

  (三)申报条件。

  智慧工地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合理制定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目标,自主选择采取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完成智慧工地软硬件建设,并按要求与市智慧工地平台有效对接。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同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同一封闭的施工区域内分为多个标段实施的,可合并申报或分标段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在《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中予以明确,并经负责项目监管的住建部门审批同意。

  (四)申报流程。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并将相关内容在市智慧工地平台填报。

  项目根据施工进度开展智慧工地建设。申报单位按《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开展建设,自评达到相应等级,按要求在智慧工地平台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完成数据对接后可申请过程应用评价。

  (五)过程应用评价。

  各项目智慧工地申报后,经区住建部门或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复审通过后发放过程应用“星级智慧工地电子证书”。

  发放“星级智慧工地电子证书”后,申报单位应保障各类设施完好、数据稳定对接,并按要求定期在市智慧工地平台上传信息。除随工程施工进度须同步拆除的智慧工地设施外,其他设施、功能应保留至工程完工。监督管理部门会采用“互联网+实地监督”方式加强动态管理。

  (六)最终结果评价。

  取得智慧工地过程应用评价证书的项目,在完成安全监督评价后,可申请智慧工地最终结果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行最终结果评价:

  1.项目自发放“星级智慧工地电子证书”起至完成安全监督评价结束,“星级智慧工地电子证书”有效时间少于总时间的50%。有效时间是指在监管部门动态管理过程中,电子证书未被暂扣的实际时间。

  2.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智慧工地应用过程中,数据造假的。

  4.恶意欠薪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最终结果评价由各区(空港委)住建部门或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进行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复审后最终确定。对“星级智慧工地电子证书”有效时间少于总时间70%的,视情况降低最终结果评价级别。

  四、监督管理

  (一)应用过程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应采取系统扫描、线上检查、日常现场检查、专项现场抽查等方式对智慧工地的应用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区(空港委)住建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智慧工地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和监督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通报。

  1.市智慧工地平台通过系统扫描的方式,对平台上传数据、物联网设备对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2.各区(空港委)住建部门和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应充分运用市智慧工地平台,提高监管效能,拓展线上监督应用。定期查看市智慧工地平台中各参建单位履职情况,开展视频巡查。同时,结合日常现场监督工作对项目智慧工地实施情况是否与《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相符、智慧工地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及时有效、上传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等进行检查。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组织线上检查和现场专项抽查。

  (二)暂扣电子证书。

  对各类检查发现的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问题,项目应按要求及时整改;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的,暂扣“智慧工地电子证书”5天;5天内仍未整改完成的,暂扣电子证书直至整改完成。暂扣电子证书后,相应鼓励措施同步暂停。

  (三)责任追究。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企业利用智慧工地进行虚假宣传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成果运用

  监管部门可参考智慧工地应用情况和“过程应用评价”结果进行日常质量安全差异化监管。智慧工地“过程应用评价”结果推荐相关行业协会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二星级、三星级智慧工地优先推荐“市级质量月观摩项目”“市级安全生产月观摩项目”“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广州市房屋建筑精品工程培育项目”“广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等各类观摩、示范活动。

  “最终应用评价”结果作为推荐“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奖”“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的优先参考条件。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附件: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4日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83124443)

摘自: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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