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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北京: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且逾期不改 停工罚款!
案例
2020年6月2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辖区内某工程项目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发现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
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建设单位与两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对人工费用及其拨付周期情况进行约定,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两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行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向该建设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建设单位限期在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对人工费用及其拨付周期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7月20日,该建设单位与两家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变更协议,在协议中对人工费用及其拨付周期进行了约定,约定建设单位每月15日前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8月12日,该建设单位将2021年6月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2021年7月至9月的人工费用一直未予拨付。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建设单位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作出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建设单位按期改正违法行为,缴纳了罚款。
评析
本案中,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人工费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来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这是施工合同必备条款,是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这也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建设单位还要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规定的上述义务,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解决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发到位”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微信号:rsbzw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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