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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121号).pdf 关于2020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20〕38号.pdf 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docx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防涝责任清单.docx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 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
1总则 1.2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施工现场的运行和管理。 1.4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指导和帮扶建筑业企业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监管,按照疫情防控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策略,开展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和质量安全事故。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项目复工复产相关工作,有效保障建设从业人员健康,结合已印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复工工作指引》(穗建质〔2020〕28号)内容,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工地出入口管控 进入工地人员应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通行人员(包括车辆驾乘人员)通过“穗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现就涉及我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原由我厅实施的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具体如下: (一)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认定、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关于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0】27号
当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逐渐进入全面恢复施工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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